工信部企業[2009]527號<㎡:P>
北京、上海、重慶市、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P>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文件要求,多形式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緩解當前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現就開展區域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P>
一、試點目標 <㎡:P>
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充分發揮區域性中心省市的輻射帶動作用,在發展較好的產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中小企業產權流通新模式,開展未上市高成長性中小企業股權流通試點工作,逐步推動發展各類產權、技術產權、技術市場等專業產權交易市場,為各類中小企業的產權、股權、債權等提供交易平臺,促進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P>
二、試點機構 <㎡:P>
選擇北京產權交易所、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廣東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等5家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作為區域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單位。 <㎡:P>
三、試點內容及要求 <㎡:P>
(一)豐富交易品種,創新交易方式 <㎡:P>
試點工作要在吸納擁有各類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產權、債權和股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場交易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與中小企業產權相關的產品交易鑒證和交易推廣。 <㎡:P>
試點機構應根據中小企業產權交易的特點及業務能力,穩步推進有利于中小企業產(股)權流轉、中小企業投融資等各種需求的交易創新產品。抓緊制定完善適應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受理、審查、掛牌、展示、交易、結算、出具憑證、交割等環節內容的具體規則,鼓勵經紀會員代理交易,充分發揮包括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機構的作用,活躍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監督機制,加強交易過程的監管,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P>
(二)完善交易市場建設,發揮市場功能 <㎡:P>
試點機構應在交易設施、交易程序、規章制度、信息披露、中介服務和市場整合等方面,不斷完善交易市場建設,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 <㎡:P>
1、交易設施 <㎡:P>
試點機構應根據區域特點和中小企業產權交易需求,制定近期目標和長遠規劃,不斷完善交易場所的軟硬件設施,建立網絡化的電子商務和信息平臺,保證交易信息錄入、披露、競價、撮合、結算交割的準確和安全有效,提升中小企業產權交易的信息化,以滿足服務功能多元化和進場交易機構、會員單位及交易品種日益豐富的要求。 <㎡:P>
2、信息披露 <㎡:P>
試點機構應建立中小企業產權交易信息發布、查詢、報告和統計的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保證信息的充分披露,體現風險的客觀揭示,自覺接受交易機構的個人以及會員對交易信息的質詢。 <㎡:P>
3、交易程序 <㎡:P>
試點機構應在創新交易品種的過程中,探索、規范適合中小企業產權交易特點的業務程序,保證各類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逐步實現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品種的標準化。 <㎡:P>
4、規章制度 <㎡:P>
試點機構要建立完備的規章制度。其管理制度和交易制度主要包括會員管理、交易登記、信息披露、交易程序、股權托管、清算交割、交易收費、交易仲裁、交易監管等內容。 <㎡:P>
5、中介服務 <㎡:P>
整合各類中介服務資源,積極發展技術中介、咨詢、經紀、信息、評估、風險(創業)投資、融資擔保等中介服務機構,逐步形成以試點機構為主,資產評估機構、產權交易經紀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風險(創業)投資公司等相配套的中小企業產權交易服務體系。 <㎡:P>
6、市場整合 <㎡:P>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試點機構應通過加強區域合作,發揮輻射帶動作用,逐步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登記托管和交易模式,實現區域內乃至跨區域中小企業產權的有序交易。優化所在區域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消除條塊分割,避免重復建設。 <㎡:P>
(三)開展未上市高成長性中小企業股權流通試點工作 <㎡:P>
為引導和鼓勵風險(創業)投資和民間資本支持中小企業產權交易,拓寬風險(創業)投資退出渠道,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有條件的試點機構逐步開展未上市高成長性中小企業股權流通試點,試點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P>
1、進場交易企業應在試點機構進行股權登記托管。試點機構應 <㎡:P>
設立產權真實性審查、掛牌轉讓審核、申訴等專門機構,制定審核程序,對股權交易事項的規范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建立審核、復議、申訴機制。 <㎡:P>
2、試點機構應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結合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任何形式的選擇性披露和差別性披露。 <㎡:P>
3、探索建立中小企業股權交易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事指負責為企業股權交易雙邊報價并承擔成交義務的機構,當企業股權交易流動性不足時,做市商需提供雙邊報價及承擔成交義務。選擇做市商制度的企業在進行其股權掛牌轉讓過程中,至少應選擇兩家以上的做市商提供競爭性雙邊報價。 <㎡:P>
4、企業股權交易實行競價交易與指定交易相結合的混合交易制度。可應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連續競價和撮合交易。 <㎡:P>
5、試點機構應建立股權流通電子交易系統,充分滿足登記托管、競價買賣、結算交割等業務需求。 <㎡:P>
6、股權交易的結算交割采用“T+1”制度。試點機構應明確1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作股權流通結算交割機構。 <㎡:P>
7、試點機構堅持科學、審慎和風險可控的原則,深入分析、準確揭示交易市場自身風險、參與者風險以及交易市場可能帶來的宏觀風險,通過宣傳、教育培訓等方式,提高投資者防范市場風險的意識;建立相關防控體制機制,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系統風險和市場風險。 <㎡:P>
四、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實施 <㎡:P>
(一)組織領導 <㎡:P>
試點機構所在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區域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負責制定區域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整體規劃,制定、落實試點工作的相關配套政策,指導、監管試點工作的實施,統籌組織、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P>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 <㎡:P>
1、上報試點方案 <㎡:P>
收到通知后,所在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3個月(開展未上市高成長性中小企業股權流通試點工作的試點機構,應在6個月)內,按照本地通知要求制訂試點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經審核同意后,授予“區域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單位”,并遵照試點方案開展工作。 <㎡:P>
2、試點工作的日常管理 <㎡:P>
試點機構按照試點工作目標每3個月將有關工作情況報所在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抄報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定期對試點機構監督檢查,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P>
3、試點工作的考核 <㎡:P>
試點機構應在每年的2月1日前向指導委員會報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度工作安排。指導委員會根據實際,不定期檢查試點機構工作進展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試點機構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整改措施。經考核,對試點工作成績突出的試點機構予以適當獎勵。試點機構出現未按照試點方案實施交易、超范圍經營、違規等造成不良影響情況時,指導委員會應對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及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該機構的試點資格。 <㎡:P>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P>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P>